医保中超限价自付怎样算?
超限价自付,指部分药品、器材(医用材料)和床位费,统筹基金实行限价支付,超出限价以上的部分全部由个人自付,限价以内纳入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甲类费用全部纳入报销范围;乙类费用需个人先付一定比例后,其余的纳入报销范围;丙类费用为住院时使用自费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由自费补充保险报销40%;丁类费用统筹基金和自费补充保险均不予报销。 市区统账医保制度内报销比例达87%,居民医保制度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76%以上,这是所有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制度内医疗费用的总体报销水平。
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个人首先支付一定的比例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市直和各县区在现有分段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逐步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0元,个人自付13%;30001-50000元,个人自付10%,退休人员比以上规定的在职职工自付比例分别降低4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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