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债法院都在强制执行中,是否能并案执行
"三角债能否并案执行?", 从法理上讲,执行机关仅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所裁定的内容而执行,执行机关并没有审判权,无权确认未经法院依法审理的事实,也就是说,执行机关只能根据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按图索骥,我国实行的是告诉制而非追纠制,也就是说当事人告诉了法院才受理,一案一审,当事人告什么法院就应审什么,而不应另审什么,问题是: 在本案中的被告多是债务人,而该债务人又往往是另案中的债权人,三角债或多角债形成,在法院审理中,被告没有请求权,本案中的被告不能把另案中与他人的债权关系参加到本案的诉讼中来,法院也就不能将三角债并案审理,不能并案审理当然也就不能并案执行,打补丁很难解决根本问题,法学专家们在司法改革中多动动脑筋吧!
告诉制较之追纠制是司法的一大进步,应当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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