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有哪些迷案
来聊一个【没有尸体】的分尸谜案——六盘水“杀妻灭子”案。实际上该案已经判了、“真凶”早就抓到…但是案件的疑点、矛盾实在太多,所以大部分人都认为是个“冤案”,这其中还包括死者的母亲!
2001年3月21日凌晨6点过,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将睡梦中的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六龙镇57岁“老”太张琳合惊醒,她接起电话后传来水城县女婿李玉前略带紧张的声音,电话那头他问岳母妻子谢初明是否有带3岁的儿子李某昊回家。张琳合没有回答反问对方是怎么回事,李玉前解释说19号晚上自己和朋友出门聚会,20号凌晨才回到家,可进屋后发现妻子及儿子不见了,起初以为是谢初明和自己怄气带着儿子去了朋友家,但20号白天问了一大圈都没任何朋友见过母子两,所以打电话来问问是否回娘家了。张琳合继续追问女婿两人是否有吵架,李玉前否认,但老人知道22号轮到女儿值班,负责任的谢初明如果没有离开水城县一定会去厂里,所以叮嘱女婿隔天去厂里的车间找找后就不安地挂断了电话。
谢初明是张琳合的大女儿,长相甜美还是一个大学生,毕业后进入水城县水钢钢铁厂上班并和同厂的同事李玉前经过5年的恋爱长跑于1997年步入婚姻殿堂(两人大学就是同学并且在大二就确定了恋爱关系),一年后生下儿子李某昊。丈夫李玉前对她们母子疼爱有加而且20天前去水城看望外孙时女儿还告诉张琳合说准备考个律师证作为第二职业,更打算买过一个大房子后将父母以及奶奶接到身边照顾。所以生活如此美满、懂事且积极向上的谢初明在母亲眼里或许真的只是和女婿怄气带着外孙去朋友家散心了吧?
可一天之后的3月22日,张琳合再次接到女婿的电话得知女儿并没有去上班,而且女婿已经报警了!不祥的预感涌上了她的心头,都没听完女婿之后的话即哆嗦着挂断了电话,丈夫谢洪禄紧张地问她女儿情况,她也没有答话只是不住地默默流泪…
从这天起,张琳合就放下了所有的家务整日守在电话机前等待女儿的消息。
- 3月24日,二女儿和大儿子抵达距六龙镇146公里外的水城县帮忙寻找大姐下落,可是几天下来依然杳无音讯;
- 3月28日,女婿李玉前也联系不上(被警方传唤了);
- 3月30日下午,住在水城的舅母打电话告诉张琳合:“小娜娃(谢初明小名)和小牛儿(外孙小名)被李玉前和他的情妇害死了”;
- 尽管已经气血上涌,但张琳合依然心存侥幸,因为她确实不相信也不知道一直对女儿疼爱有加的李玉前会有婚外情,所以立即打电话给水城县的谢初明姑妈询问事情真假,对方支支吾吾地告诉她:“他们说不让你知道的,你都知道了啊”…
本来张琳合就有轻微脑梗塞,听到这个肯定的消息后她当即昏死过去,而丈夫谢洪禄同样气得卧床不起…
休整了几天之后,4月1日一大早,张琳合不顾家人的反对执意前往水城县了解真相,经过几个小时的颠簸之后她终于抵达了女儿家中,并且得知了一些自己之前完全不知道的女儿情况。原来在寻找谢初明的最开始那几天几个亲友留在屋内试图找出她“离家出走”的原因,无意中有人发现一份谢初明写的离婚申请书,原因则是从两人结婚后不久,李玉前就开始婚内出轨钢铁厂的同组女工孟瑞红,夫妻俩经常为此发生争吵并提出离婚,最后李玉前发誓和孟瑞红断绝来往并跪地挽留才让她放弃了离婚的念头。
- 可是孟瑞红却不愿意就此放过一家人,长期骚扰谢初明并数次尾随母子两出门;
- 2000年7月份开始夫妻俩和对方的矛盾不断升级,她尾随夫妻俩回毕节过中秋,并在大街上刺伤了李玉前;
- 2000年12月,孟瑞红带人前往谢初明家朝着他家窗户丢石头,谢初明不堪其扰叫来警察,随后两人当着李玉前的面发生争吵;
- 2001年初,谢初明接到六盘水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的起诉书,孟瑞红指责她打电话辱骂自己侵犯其名誉权,可谢初明则表示自己只是劝对方离开李玉前,好好找个人结婚、生子过正常女人的生活,最终事情闹上了法庭;
- 甚至孟瑞红还当着李玉前的面说:“你们一家到时候怎么死的都不知道”…
真的嚣张至极啊?谢初明的朋友们早就对孟瑞红的行径有了警觉,所以也始终提醒她要注意对方,还常常陪伴、护送她回家,可没想到还是防不胜防…
那案发的经过又是如何呢?
2001年3月19日晚8点50分,同单位的周某和丈夫龚某某到谢初明家做客,因途中接到朋友的夜宵邀约,李玉前和龚某某两个男人一起出了门,而谢初明则与留下来的周某站在阳台闲聊吹风。从她们站的地方可以看见50米外对面楼厂里单身女宿舍的304房亮着灯,那是孟瑞红朋友的宿舍,并且她经常借住在该宿舍观察谢初明的一举一动。晚上10点半左右,给儿子洗完脚后周某认为谢初明是要去休息了,于是不等丈夫就提前告辞,临出门她还叮嘱谢初明说:“她(孟瑞红)可能在对面,你们要落好门。”
晚上11点左右,周某前脚刚走30分钟后丈夫龚某某就提前回来接妻子回家了,可来到谢初明家后发现其房门紧锁,无论怎么叫喊、拍门也没人应答,他返回家中后才发现妻子已经先行回来了。
【接下来是重点】
- 20日凌晨2点50分,嫖娼回家的李玉前看着熟睡中的妻子想到自己和孟瑞红的婚外情最近一年来被搞得不胜其烦,又想到自己的前途等原因突然起了杀意,遂用双手将谢初明掐死,在行凶过程中儿子李某昊被惊醒并大哭大闹,由于害怕惊动邻居,李玉前用床上的枕巾捂住儿子口鼻长达4、5分钟,松手后李某昊已经窒息而亡。为掩盖罪行,李玉前白天照常上班,并打电话给亲友称谢初明母子19日离家。20晚天黑后,李玉前找到情妇孟瑞红,告诉对方自己已经将母子二人杀死,并要求她来自己家帮忙处理尸体。随后李玉前用自己家的菜刀、孟瑞红协助,将谢初明的尸体分解成若干份,同李某昊的尸体分装在四个编织袋中(儿子李某昊未被肢解),并将部分尸块装于背箩内,由孟瑞红将背箩运到钢铁厂的2号炼铁高炉内将背箩里的尸块倒于运料皮带上传至炉内焚烧,之后孟瑞红又前后三次往返于李玉前家中将剩余的三袋尸块先转运到304女生宿舍,分装在背箩内后再运送到2号高炉内焚烧,并且最后一趟将背箩也丢进高炉内焚烧。而这期间李玉前则在家打扫卫生。
有没觉得上面这段“重点”写的都啥跟啥啊?你不胜其烦不是应该杀掉纠缠自己的情妇么?3岁的亲生儿子大哭大闹所以也不假思索就将他捂死?可这就是一审判决书上的案发经过“原文”,当然,我稍微修改了一些拗口的词…
上面的案发经过当然都是李玉前“供诉”的,可在庭审现场李玉前却当庭翻供,他认为是孟瑞红伙同他人杀害了自己的妻儿并栽赃嫁祸于自己,并且在案发一个月后的2001年4月,拟写了一封信给张琳合夫妇,为自己喊。
他说确实是由于自己的不检点行为才导致事情发展到现在的地步,但自己真的不是凶手,他害怕杀害妻儿的罪名被扣到自己身上而让真正的凶手孟瑞红和共犯逍遥法外,所以请求岳父母以受害者父母身份为自己上诉,恳求二老放下对自己的怀疑,协同他的二哥李玉山将此案一追到底;
而在2001年7月一审开庭后他再次写信给岳父母,信中李玉前有了轻生的念头,数次提到“我也不想再漫长的等待下去,只想静静的一个人离开这个世界,追随我的妻儿而去”、“即使判我无罪还我清白,我也只想尽快见到我妻儿,全无偷生之念,请爸爸妈妈商量后来水城一趟吧”。信中他还开始安排身后财产分配事宜,请求张琳合到水城处理遗产,先到市局要回自己被扣押的手机、存折等物品,再取回厂里大概6千元押金,房子则以1万8出售(这么便宜的什么房子啊)…
谢家人相信李玉前是凶手吗?当然不信,张琳合其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发现了很多问题和矛盾点:
- 2001年7月的第一次庭审李玉前当庭翻供并且暗示自己被刑讯逼供才不得不认罪;
- 他在口供中承认在家分尸的时候没有戴手套,办案人员在谢初明卧室里发现两枚属于孟瑞红食指和中指的血手印,却始终都没有找到李玉前的;
- 另外孟瑞红在法庭上的说法数次前后改变,公诉人问孟瑞红到李玉前家看到了什么,第一次孟瑞红说看见母子两睡在床上,第二次就变成了看见母子两睡在地下。等等…
可2001年9月10日,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最终还是认定李玉前犯有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孟瑞红却只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原因第一,李玉前在原公安机关多次供诉自己杀害妻儿的犯罪事实与杀人手段前后一致;第二,孟瑞红供诉称“李玉前告知其杀了谢初明母子”,所以“二人的供诉能相互印证,不属孤证”…【两点均是一审判决书内容】
有没觉得非常诡异、可笑、草率?别急,我再来一一列举一下我所收集到的疑点!
1.第一点当然是据李玉前的辩护律师王万琼称他确实被刑讯逼供了;
2.一位叫做杨某木的邻居反映,2001年3月20日凌晨他看到孟瑞红多次从李家搬运东西至单身女宿舍304房间,最后一次搬运时间为20日凌晨1点多。注意是20日凌晨,而一审认定的分尸时间是20日晚,前后相差了17个小时左右。而这个时间段李玉前还在嫖娼呢?根本就没有作案时间啊?而且记者特意找到了这位证人杨某木,确认了时间就是19日晚到20日凌晨,因为20号他们要交报表,那晚他值班,绝对没有记错;
3.一审认定的分尸时间是20日晚,可是20号晚上8点有证人证实李玉前和表弟在吃饭,也就是说即便是20号一审认定的分尸时间李玉前也有不在场的证明;
4.19号晚好友周某离开的时候是10点半左右,而他的丈夫龚某某则是11点左右返回其住所,此时家里最外面的铁门未关但敲门、打电话却没人应答,难道对方只有不到半个小时的时间就睡得那么沉完全听不到声音了?有没可能她在周某前脚出门后就遇害了呢?同样这个时间段李玉前还在喝酒;
5.20号凌晨零点左右,住在谢初明家对门的邻居听到她们屋内有人进出的脚步声,如果龚某某11点敲门没人应答是因为睡太熟了,那么这个时候应该也睡得很沉吧?而如果不是,这时听到的脚步声应该就是凶手的,可李玉前还是有不在场的证明;
6.前面被害人母亲提到的,一审中供诉的分尸地点主卧室没有发现任何李玉前的指纹,并且现场勘查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等客观证据均未指向李玉前;
7.一审供诉中称李玉前用自家的菜刀分尸,可他们家的菜刀就把普通菜刀,用这种菜刀分尸是不可能成功的,哪怕砍猪骨头都容易留下缺口,何况是人体的髋关节、腕关节、肩关节等更硬的部位呢?而那把菜刀竟然完好无损没有任何缺口;
8.前面我摘录的一审判决书内容中“标红”处注明地很清楚,李玉前说分尸菜刀是自家的,可实际上那把菜刀是对门邻居家的,之前因为借给李家“撬门”用,所以没有拿回来,一直放在两家人之间公共走廊的柜子上,他如果自己分尸为何要去屋外取刀?
9.即便这把刀就是那么“神奇”能够吹毛立断,可是菜刀上也没提取到李玉前的指纹;
10.王万琼律师称在卧室一个纸箱上发现了一处喷溅状血迹,经过【云智科鉴定中心2015医字第41号审查意见】判定,该血迹是【生前开放性伤口的活动型出血】,即谢初明很有可能是因为大出血而死,但上面一审的纪录可是说李玉前用手掐死对方的啊?
11.关于分尸细节李玉前和孟瑞红的口供有多处矛盾,其中包括从头开始分还是从脚开始分以及分成几块等重要情节;
12.案发第一、二天的3月20、21号李玉前一直找不到谢初明母子,加上厂里很多人说在20日晚看到孟瑞红用背箩来回几趟背东西去2号高炉焚烧,且有人声称看到背箩里有娃娃的手,这才让李玉前去六盘水市巴西公安分局报警,报警的时候他直指孟瑞红就是嫌疑人,且提供了这些目击证据,如果真的是他杀人,那是自己供出同党?他疯了?
13.李玉前供诉自己分尸时穿的就是被讯问时所穿的衣服,可是警方却没有在衣服、鞋子上提取到任何血迹反应;
14.当年他们没有手机,甚至孟瑞红都没有固定电话,笔录中孟瑞红第一次是说李玉前在楼道里告诉自己杀了妻儿要她来帮忙,第二次又说是在宿舍里叫她去帮忙。更重要的是20号一整天从出家门开始都有人能够证实李玉前的行踪,他没有任何机会去通知孟瑞红;
15.即便一审认定的分尸时间成立,就是9点开始运到高炉焚烧(因为9点10分开始就有工人看到孟瑞红毁尸),那就是晚上8点(8点之前有多人证明李玉前不在家)到9点这1个小时的时间内完成的分尸工作,这么短的时间内即便有两个人分尸,可能吗?而且实际上有证人称8点多不到9点就看到孟瑞红背着箩筐从304房间出来了,那就是说分尸时间都不到1个小时…
16.李玉前极其宠爱自己的儿子!给他买的玩具、用品都是当时市面上最好、最贵的!
17.孟瑞红有没有冤枉、栽赃李玉前的动机?有!她为李玉前流产了6、7次导致不能生育而最终李玉前还是不愿意和妻子离婚,所以她才放话说“你们一家人不知道怎么死的”;
18.前面提到了,一审认定故意杀人罪成立的第一点是“李玉前在原公安机关多次供诉自己杀害妻儿的犯罪事实与杀人手段前后一致”,可事实上!他一共做了9次口供说出了3份完全不同的杀人过程…
最后一点:动机是什么?动机呢?杀掉亲生儿子去娶一个无法生育的?然后再领养一个?编辑都不敢这么编吧?会被观众骂的…
嗯,疑点、矛盾点就是那么多!所以张琳合老人才会坚决认为李玉前并非杀害自己女儿和外孙的真凶并20年来不断奔走上访要求重审,不过她说并不是为女婿伸冤而是为女儿寻找真相,她不想冤枉无辜、不愿放走真凶;也之所以因为疑点如此多,2001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中院重审…
然而2003年12月1日,六盘水中院再次认定李玉前犯故意杀人罪,但由死刑改为死缓;
2004年10月12日,贵州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2016年法院启动重审程序,可是至今都没有开庭,原因是服刑3年出狱后的孟瑞红不见了,公安机关一直找不到她…
离奇!闻所未闻!我甚至嗅到一股淡淡的“阴谋气息”…
这是我所听过最谜的一件案子,因为除此之即便你说孟瑞红是真凶、李玉前完全被冤枉也有不少“谜团”,比如孟瑞红哪来的钥匙进入屋内行凶?比如朋友周某离开后孟瑞红即杀害对方并留下血迹(两枚指纹),为什么李玉前两天时间一直未发现?再比如李玉前20号妻子失踪后为何还有心情和表弟吃饭?是否故意制造“不在场”假象等等…
开台球室要多少钱?要什么证件
开一个台球厅投入大致在15到20万元。
首先,你需要买台球桌,费用上大致在4千左右,包括台球杆和台球。七八张台球桌的话,费用会在3万2到4万。装修方面,台球厅对装修要求并不算太高,基本上做到简单大气即可。装修上,基本加起来在2万5左右。租金是一个比较大的支出,具体费用大家可以根据所在地情况来判断。目前来看,台球厅虽然总投入不多,但是却相当不错。很多人在开了之后,基本上一年半年就可以收钱,这一点还是很棒的。
开台球室需要办理的手续:
开台球厅需要解决文体、消防、工商、卫生、环保这些手续,消防最难,文体次之,消防即是硬指标。另外还需解决个人营业执照,解决流程及解决方法需要到工商局进行询问申请和解决。
此外还需提交以下证明:
1、身份证明
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2、职业状况证明
比如可否待业,可否离休、离任等
3、经营场地证明
第一是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的证明。第二是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准许。第三是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有关职能部门的准许件或许可证。
4、从事国家专项限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