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案件中被告却辩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如何认定?_海城桌球冠军有谁参加比赛
奸淫幼女案件中被告却辩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如何认定?
奸淫幼女案件中被告为什么要辩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是有原因的。因为有个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条就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又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再就是规定了: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又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被告要狡辩,以逃脱罪责。
那么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如何能做到不枉不纵呢?也就是说如何能分辨出被告是不是真的不知道对方是幼女呢?如果真不知道对方是幼女,双方又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没有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就不做犯罪处理了。如果知道对方是幼女还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了犯罪。是否明知就是罪与非罪界限。
如何收集证据、如何认定呢?最直接的就是调查两个人交往过程中是否通过谈话涉及女方年龄问题,是否通过证件、上学的年级等途径了解到女方的年龄问题。再就要通过女方的身体发育情况来判断被告是否明知,假设女方身体还没发育,心智身高明显幼稚,被告不论是否是幼女,采取放任态度,则可以认定为明知对方是幼女。如果女方身体发育成熟,与少女无异,且被告也不知道女方年纪,确实不知道女方是幼女,则可认定未不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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